[研报PDF]人身险信息披露新规点评: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,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进一步透明化,长期利好保险健康经营生态的形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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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事件:8月2日,银保监会发布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与前稿相比,此稿变化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定义与主体的放松上。此外,2月版本为管理办法与细则同步发布,此次仅下发框架性的管理办法,后续细则仍待进一步出台。本办法核心内容如下:

  1、明确信息披露定义:产品信息披露指险企及其销售人员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形式,向投保人、被保险人、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保险产品信息的行为。

  本稿在定义处删除“售前、售中、售后”与“描述保险产品”内容,相对前稿有所放松,但在信息披露对象处明确应在售前、售中、售后及时向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提供应知的产品信息。

  2、明确产品披露内容:不仅要披露产品目录、条款,还须披露费率表、1年期以上产品的现金价值表和产品说明书等

  即险企需公开披露的产品信息将大幅增加(当前险企仅披露目录和条款(不含投连、万能等产品)),我们认为,披露费率虽然有利于提高产品透明度,便于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价格与比价消费,但或对险企的差异化定价形成压力(部分短期产品的区域间费率存在差异)。

  3、明确披露主体: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,但规范主体扩容,各环节信息须保持一致,以保险公司为准

  与前稿相比,信息披露主体由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变更为保险公司,但由于本《办法》涉及保险产品销售各个环节,因此规范主体维持扩容规定,即规范主体将不再限于险企,中介机构及各类销售人员亦囊括其中,且各环节宣传信息须与险企披露内容保持一致。我们认为,这将有助于维护人身险宣传信息与产品设计初衷的一致性,从源头上避免虚假不实、夸大宣传等误导销售行为,维护消费者权益。

  此外,管理办法还对查询、转保、理赔、停售等环节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,并在披露渠道中明确除了保险公司官网、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外,中保协、银保信等机构应当积极发挥行业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平台作用,为消费者提供权威信息平台。

  点评:本《办法》从产品、销售、理赔、转保等各个方面明确了人身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,覆盖了保险产品售前、售中、售后全流程,旨在引导行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内容,治理销售误导频发、保险投诉高企的行业顽疾,提升消费者获取有效信息效率,维护消费者权益。本办法预计于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,我们判断,保险产品信息透明度有望进一步提升,长期利好保险健康经营生态的形成。

  风险提示:行业监管持续加强;利率下行;疫情反复致使经济修复不及预期;寿险转型成效不及预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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